《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引热议

2020-11-03 10:25 来源: 许昌日报

  10月29日,《许昌日报》全文刊发即将实施的《许昌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。《条例》对市民的日常行为作出详尽的规范,可谓市民行为“标尺”。《条例》全文刊发后,这一“标尺”在我市广大干群中引起很大反响。

  据了解,该《条例》已经许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27日通过,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批准,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  魏都区北大街道办事处西湖社区党委书记寇苣平对《条例》的实施充满了期待。她认为,《条例》抓住了关键要害,迎合了时代特征,解决了文明建设进程中的“有法可依”问题,彰显了新时代文明实践的发展要求,必将对促进城市文明产生深远的影响,必将对规范市民行为、提升市民文明素养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。“作为社区干部,我会带头遵守《条例》要求,内修品质,外树形象。作为文明战线的一员,我们将加大对《条例》的宣传力度,引导辖区居民了解和认识不文明行为对于生活的影响,促使居民自觉养成文明习惯。”寇苣平表示。

  市民王杰对《条例》中“文明出行”“文明遛狗”“文明如厕”等内容大加赞赏:这些内容很详细、很具体,很切合实际。比如,文明出行这方面,要求行人通过路口、横过道路时,不浏览、操作手持电子设备;非机动车不得加装遮阳篷(伞);驾驶车辆通过积水、扬尘路段,减速慢行,防止溅污他人等。这些不文明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时有发生,这些内容写进《条例》,让人觉得很欣慰,说明制订这一《条例》的工作人员很用心。

  家住市区文峰路的退休教师李玉兴表示,他仔细阅读了即将实施的《条例》内容,对“言语文明,礼貌待人”“公共场所不赤胸裸背”“等候服务依次排队”等内容都比较关注。“这些内容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。以前看到这些不文明现象,只能以劝导为主,效果不太明显,因为没有约束力。《条例》实施后,对于人们的日常行为是个约束,对于文明行为的倡导大有裨益。”他说。

  对于跳广场舞、唱歌扰民的问题,《条例》也进行了详细规范,要求在公共场所进行广场舞、唱歌等活动,应当控制音量,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、工作和学习。夏季每日21时至次日6时、冬季每日21时至次日7时,禁止进行以上产生噪声的文体活动。“希望《条例》实施后,人们在公共场所跳舞、唱歌时,能够自觉控制音量,确保在愉悦自己的同时,不要打扰附近居民的生活。”家住市区八一路与潩河北路交叉口附近的居民李女士表示。(许昌日报记者 刘晓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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